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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注册商标申请不可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所以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不予核准。
3.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4.变更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变更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